聚焦泰州女子试用跑步机摔伤获赔6万

发布时间:2016-10-14 21:35:42   点击数:

十级伤残

泰州市靖江盈女士在当地一家商场试用跑步机,不慎跌倒摔成十级伤残,为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近日,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商场承担7成责任,被判赔6万余元。

十级伤残,这得摔得多惨!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事件详述

去年国庆期间,泰州市民盈女士与丈夫唐先生来到靖江的天一广场,看到一家公司正在促销跑步机,好奇的盈女士便上前试用。

但是,盈女士在试用跑步机过程中,双手未握住手柄,而是抓在仪表盘两侧,并最终在跑步机运行过程中摔倒受伤。

图文无关

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针对此次受伤,双方商讨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盈女士向靖江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原告盈女士

认为

我摔倒受伤是因为跑步机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我站到跑步机上时,工作人员突然开快档,没有使用跑步机经验的我才会摔倒受伤。因此,对方公司要负全责。

小编脑补画面

我们没错,盈女士自行直接走上跑步机并启动开关,因其体胖且没有使用跑步机经验,才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当跑步机的跑带转动时,盈女士自身的腿脚不作任何动作,导致两手抓住跑步机的扶手,而腿则顺着跑带向后滑下。我们工作人员是看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拉下紧急制动开关,停止了跑步机的运行。

小编脑补画面

跑步公司

表示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盈女士在试用跑步机时遭受伤害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作为销售跑步机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参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作出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被告并未作出相应说明或警示,在盈女士未按正确方法试用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盈女士在使用跑步机过程中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盈女士(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不具备相关使用经验的前提下试用跑步机,也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他由原告自负。

最终,靖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小编想说的是,别拦着我,我要去试用跑步机,然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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